员工工作中不戴防护眼镜,受伤后其本人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时间:2019-08-28 点击次数:2606
近日从客服部门反馈的信息中,有一条防护眼镜客户企业的信息引起了小编的注意,该客户在使用防护眼镜产品的过程中,出现一个与产品“不相干”的难题。客户说,他们在收到我们的货物后,已按规定将防护眼镜给员工配发下去了,也规定了防护眼镜等相关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程和机器设备操作规程,也对员工进行了相应的操作上岗培训,但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为贪图一时方便,并未按规定佩戴好防护眼镜导致其眼部受伤,这种情形发生工伤意外,企业是否可以因为员工未按照操作规程工作失误为由,免于或减少对员工的伤害损失赔偿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过错、无责任补偿原则,即员工只要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意外,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就应认定为工伤。员工只要不是自杀或自残行为,凡属意外疏忽所致,即使是违反企业的操作规程或行为,即便员工本人对其负伤、致残或死亡负有责任或其有过错,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案例中客户企业的员工因为没有按规定佩戴防护眼镜致眼部受伤,也是应该认定为工伤事故,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这家防护眼镜客户的案例,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安全防护眼镜的重要作用,幸好该客户安全管理工作比较规范,为员工配发了防护眼镜等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同时也规定了相关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程和机器设备操作规程,也对员工进行了相应的操作上岗培训工作,只是因为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往往会因为贪图方便或疏忽大意未能完全按照操作规程执行,导致发生工伤意外。同时该企业也意识到他们在现场管理方面出现的一些疏忽,并加以整改了,所以该事故发生并未受到安监部门的问责和查处。因为客户企业也按照规定为员工购买了社保,其所有的工伤损失自有工伤保险赔付。
由于客户企业按规定缴交了社保,按规定发放了防护眼镜等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又有比较规范的劳动安全保障管理制度,避免了老板自掏腰包赔偿受伤工人的损失,也避免了劳动安监部门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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